公正性声明 | ||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1/6 阅读:1296次 | ||
公正性声明 为贯彻本公司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保证本公司检测工作的开展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 24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作如下声明: (1)我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诚信检测”,遵守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法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生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检测的法律法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检测活动的质量,认真履行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相关义务,保证检测结果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比性。 (2)在我公司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绝不出现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如发生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且要求整改期间不得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认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且不擅自对社会出具数据和结果。 (3)绝不在任何利益驱动下偏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报告,不出现擅自篡改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伪造、变造检验报告结果等的违法行为。 (4)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证书和标志。 (5)本公司出具的检测数据及检测结果报告均由相应领域的授权签字人签发,加盖公章及CMA标识印章方能生效,并承担法律责任。 (6)本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授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的业务活动。有措施避免本公司及内部人员不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建立了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保证检测工作不受任何不当的行政部门、个人意见、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为所有客户提供科学、公正、准确、满意的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公司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分析化验及检测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检测)数据、监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7)公司员工决不参与任何可能会降低本公司技术能力、判断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检测诚信度的活动。 (8)公司检测人员不接受委托单位或被检单位的任何形式的礼品、吃、请和馈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不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坚持平等公正原则。 (9)本公司承担为客户技术和检测结果保守机密信息的义务,尊重客户的知识产权,对客户提供的各类原材料、技术条件和图纸等各种资料严格保密,决不利用客户的技术和资料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10)公司不参与和其所检测项目有关的设计、开发、施工、销售等活动,不存在向社会推荐产品,开展产品监制、监销等违法行为。 (11)公司全体人员恪尽职守,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不对任何一方采取歧视措施,并接受各界人士和委托单位对本公司公正性的监督和检查,本公司愿为对社会所提供的所有检测结果及应尽的公证性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欢迎各方面人士对本公司业务的开展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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